首年缴费
¥976.00元
2018-10-15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定期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障,带10种特定重疾保险金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保障更全面保费更低,轻症豁免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等待期 | 976 | 合同生效(或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出现了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经医学检查发现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缴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976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8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重疾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 16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本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
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24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轻症重疾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轻症重疾,本项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976 |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重疾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重疾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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